秦朝律师

秦朝律师

  •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 服务地区:查看服务地区

  • 主攻方向:工程建筑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

  • 服务时间:09:00-21:59

  • 咨询热线:18538075868查看

  • 执业律所: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

服务地区
河南
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济源市

包工头雇佣的工人发生工伤,施工企业先行赔付后成功追偿

发布者:秦朝|时间:2026年07月13日|33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某建设工程公司将餐厅改造工程中拆除墙体作业分包给自然人高某,约定安全事故由高某负责。高某雇佣的景某在拆除墙体时因未采取安全措施受伤,构成六级伤残,高某协助景某向某建设工程公司索赔。因高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生效行政判决认定某建设工程公司为用工主体,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此后,某建设工程公司先后垫付医疗费及工伤待遇共计57万元。履行完毕后,某建设工程公司起诉高某行使追偿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建设工程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权追偿,但根据各方过错,综合酌定某建设工程公司承担40%责任,并判决高某返还34.2万元。

律师观点

一、施工企业应加强合规管理,因违法分包给个人造成工伤的,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二、施工企业赔偿后,可以根据与包工头的协议进行追偿;

三、追偿标准按照双方存在的过错进行确定;

四、施工过程中出现工伤,赔偿过程应由专业律师完成,收集相应证据材料,即使确定先行垫付,后期也有追偿可能。

  • 全站访问量

    881

  • 昨日访问量

    319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秦朝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